-林漢晴
權利金是為取得買權或賣權的權利所付出之價金。與期貨保證金不同的是,期貨是買賣雙方皆須繳交保證金,而選擇權僅是取得買或賣的權利一方付權利金,需履行義務相對另一方則繳交保證金。以買權(看漲)為例,買進買權時要付出權利金,而賣出買權的一方要交付保證金。以看大漲為例,11月2日甲投資人買進1口11月台指期7585,則甲需交付83000元保證金,乙投資人買進7800點的買權1口權利金60點(權利金一點為新台幣50元),乙付出的金額為60*50=3000元。同樣是買方與看漲,甲交保證金,乙交權利金。若遇行情大跌300點甲投資人將損失300*200=60000,而乙最大的虧損也就是所交付的權利金。
那要繳交多少權利金才能取得買或賣的權利呢?讀者可以思考一個問題,如果今天大盤指數收在7520點,而您覺得指數再漲的機會很大,試問:未來的幾個交易日裡漲100點的機率大還是漲200點亦或是大漲300點的機率大呢? 答案應該很清楚漲100點大於漲200或300的機率,在公平原則與市場自由機制下當您要取得一個獲利機率較高的權利時所需付出的權利金就會較高。
權利金的訂價除需考慮期望報酬率外,還有距到期時間、標的物價格波動率等種種影響因子。針對權利金的訂價計算方式有:二項式、Black-Scholes Model(簡稱B-S模式)等許多可以提供我們在交易選擇權時一個概約的參考。